医疗救助
概述
医疗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享受待遇
1.资助参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其中: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2.住院、门诊费用救助
救助对象依法参加基本医保,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简称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
3.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4.实施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五类医疗救助人员,由各统筹区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5.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免押金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6.一至四类救助对象可享受“一站式”结算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享有门诊特殊病种及住院救助待遇,按救助类别起付线分别为0或4424.9元或11062.25元、封顶线44249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补充保险待遇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申请对象
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
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享受政策)人员;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前12个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各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的。
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第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今后因政策调整应退出医疗救助体系的,从其规定;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享受相应救助政策,过渡期后重新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纳入救助范围。
申请流程
一、“一站式”结算(适用于第一至四类救助对象)
无需主动申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等四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系统自动识别身份并直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无需额外申请。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流程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
1.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每月15日前,动态监测筛查出符合申请前12个月(不含当月)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达到或超过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疑似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名单后,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同级民政部门推送。
2.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复核后按月盖章推送给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并由医保经办机构通知救助对象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救助对象应填写《福建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向认定地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分类分档多重救助
1.资助参保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全额资助;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90%比例定额资助。
2.住院、门诊费用救助
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第一类、三类、四类、五类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后个人自部分,在年度救助限内,分别按照90%、70%、60%、50%标准给予补助。
3.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切实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4.实施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五类医疗救助人员,由各统筹区每年度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依申请实行倾斜救助。
5.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全省医保部门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属于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细则》同时明确,积极推进省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认定地与参保地一致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实行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长乐、福清、闽侯、连江、罗源、永泰、闽清:9:00—12:00,13:30—17:30(法定节日除外)。
办理地点
鼓楼:鼓楼区古田支路53号医保大楼一层;
台江:高桥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仓山:闽江大道236-2号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
晋安:福兴大道199号晋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三层。
其他受理地址可在各管理部发布的办事指南中查询。
相关政策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141号)
常见问题
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141号),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制度,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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