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6年印发的《福州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施行6年多以来,对引导超标粮食规范处置、维护我市粮食质量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发现该《办法》部分条款存在不够严谨、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福建省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办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规程,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加强对超标粮食的管控,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三、起草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真梳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召开企业座谈会,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沟通商量形成一致意见,经法律顾问法制审核后,提交党组会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购与储存、第三章扦样与检验、第四章监管与处置、第五章责任与追究、第六章附则。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修改超标粮食分类处置规定,删除未具体定义解释、易混淆、难操作“无害化处理”表述,增加“无使用价值的,视情况采取堆肥、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规定。二是增加杜绝“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的规定。三是增加对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的残渣及废弃物处置“流向”进行记录管理的规定。
五、期限范围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福州市范围内从事超标粮食收购、检验、储存、销售及转化处置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原《福州市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榕粮行〔2016〕337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监督处(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8320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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