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近日印发《福州市消防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三张清单》,通过分类细化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及学法免罚款情形,推动消防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其中,“学法免罚款”机制作为创新亮点,通过“学习+整改”模式引导违法行为人主动纠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清单精准施策 包容审慎彰显温度
《不予处罚清单》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的行为,明确三类23种情形,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替代处罚,同步发放《行政指导建议书》强化普法教育。
一、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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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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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过失引起火灾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单位员工立即报警、扑救并组织人员疏散; 3.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和火灾蔓延扩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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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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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没有实际影响疏散逃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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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没有实际影响使用或没有实际造成火灾蔓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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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没有实际影响消防车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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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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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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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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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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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没有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行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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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行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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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在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
1.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行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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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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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形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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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
1.违法情节轻微;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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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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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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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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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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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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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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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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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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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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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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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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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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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
《从轻减轻处罚清单》鼓励主动纠错,对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视情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导向。
有下列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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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1.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2.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1.主动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违法行为; 2.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行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的。 |
备注: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
《学法免罚款清单》以学代罚促提升,针对15类常见消防违法行为,如违规使用明火、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明确个人或单位可通过完成线上消防安全课程学习、签订承诺书等流程,免于罚款处罚。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仅处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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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适用对象 |
法律依据 |
1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2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3 |
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1.半年内初次违法;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6 |
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涉事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7 |
使用建筑屋面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涉事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8 |
设置广告牌、防盗设施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涉事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9 |
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10 |
未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及单位 |
《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期对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 |
11 |
未按要求明显标识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和消防救援窗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及单位 |
《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标识的 |
12 |
未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位置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及单位 |
《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标识的 |
13 |
未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规定内容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维修后的产品上张贴维修标识、标明规定内容的 |
14 |
占用、堵塞、封闭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
《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5 |
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 |
1.一年内初次违法; 2.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并完成学习的; 3.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的。 |
个人及单位 |
《福州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堵塞、封闭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擅自改变避难层(间)使用功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备注:1.学法免罚款指免除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第1-9项、第13-14项适用对象为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第9-12项使用对象为个人及单位(含一定规模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3.处罚对象为个人(含一定规模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学习人员为个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处罚对象为单位(含一定规模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学习人员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委托人。 |
寓服务于监管 构建暖心共治格局
三张清单的实施,通过柔性执法方式化解轻微消防违法行为,既为企业减负,又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支队将持续优化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为福州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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