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5-08-15 16:32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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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4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22〕3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为我市工业用地增容提质提供有力政策支撑,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3月3日,已失效。原《实施意见》有效期内,四城区共有23家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改造提升,其中13家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平均容积率由1.0左右增加至近3.0,剩余10家企业尚未办理后续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目前新增多家工业企业意向利用自有用地改造提升,提出了申请。

  为回应企业诉求,进一步优化四城区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审批,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工信局按照“从宽审批、从严监管,统筹考虑调降税收贡献标准、优化精简审批流程”的要求,对原《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关于优化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7月25日正式印发实行。

  二、主要内容

  新《实施意见》共包含审批流程、方案管控、全程监管、其他事项四个部分,较原《实施意见》主要修订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调低税收考核标准。将原《实施意见》中按建筑面积核算项目年税收贡献(600元/平方米),调整为企业可选择按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核算税收贡献。参考了我市工矿用地基准地价级别分布范围及上浮额度,设置四城区(不含寿山乡、日溪乡、宦溪镇)工业用地年税收:一级地段60万元/亩,二级地段50万元/亩,三级地段40万元/亩。

  税收考核标准较原《实施意见》有降低,以二级地段容积率由1.0提升至2.5为例,按原标准年亩税收87万元(原审批建筑面积年税收400元/平方米,增容建筑面积年税收600元/平方米),按新标准年亩税收50万元,新标准年亩税收比原标准降低了37万元。

  二是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将原《实施意见》中属地准入审查流程由“园区管委会初审-报区政府研究-区政府组织部门联审-区政府报市政府审议”优化为“区政府会同园区管委会审查-征求市直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减少了环节,审批流程也更加清晰。准入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资源规划局为项目办理后续规划设计条件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取消了总平增容上报环节。

  三是增加厂房安置房源。为盘活四城区园区内早年供应给园区管委会或其下属单位的工业用地,同时解决被征迁企业的安置需求,将原《实施意见》中分割转让内容增加一种情形:即园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提升改造的标准厂房项目,可用于安置园区内被征迁的工业厂房,具体安置事宜(包括安置面积、分割登记等)应按照《关于完善工业仓储用房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意见》(榕政办规〔2025〕9号)执行。再次处置时,应按安置面积整体处置。

  四是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为兼顾新旧政策衔接期内企业利益,新《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市政府同意实施提升改造,但在原《实施意见》到期后未办理完成审批手续的工业项目,可参照原《实施意见》继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竣工的项目,2025年1月1日之前税收贡献按原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执行,2025年及之后年度税收贡献标准按新意见执行。

  三、政策出台的意义

  出台新《实施意见》是优化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和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我市实体经济基础、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新《实施意见》继续严格项目准入,坚持“工业姓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高质量发展;通过精简审批流程,降低税收考核标准,对项目开发建设进行全流程监管,“从宽审批、从严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为企业“松绑减负”。

  (二)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实施意见》为我市有扩产需求、技术升级意向的优质制造业企业提供了改造提升的政策路径,为属地区政府招商引资赋能添力,将推动一批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产出效益优的产业项目落地福州,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联系处室: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8337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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