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 申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市养老服务行业存在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人员流动性较大等问题,制约了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通过实施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政策,健全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为我市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365体育投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文件精神,围绕“稳定人才队伍”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激励政策,既符合上级政策导向,又切合地方实际需求,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六章二十三条,涵盖总则、入职奖补、在职奖补、奖补申请与办理、监督管理、附则等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是指机构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养老护理人员是指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的人员,且不包括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和已退休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资金来源
五城区(不含长乐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区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自2026年1月1日新财政体制实施起,长乐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所需资金,改按其他五城区补助标准执行。
(三)入职奖补
1.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与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剩余合同期限2年及2年以上,在供职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1年(含),工作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20年7月3日,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毕业。
2.奖补标准: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3.6万元;专科学历奖补2.4万元;中专学历奖补1.8万元。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符合条件者每人只享受一次入职奖补,奖补经费发放期间离职的,未拨付部分不再发放;已获入职奖补后取得更高学历的,未拨付年限按更高学历奖补标准拨付,已拨付年限不补差。
(四)在职奖补
1.申请条件: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职养老护理人员,与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在供职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及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不早于2020年7月3日。工作期间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工作年限时续接已工作年限,直至满3年后申领;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2.奖补标准: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5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奖补资金。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符合条件者可再次申领,奖补涉及的职业技能等级,以当期核定的最高等级为准。
(五)奖补申请与办理
符合条件的养老从业人员,可在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通过其目前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做好申请材料核验和初审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在8月30日前完成审核,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3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将相关情况报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备案,之后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六)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归档制度;养老从业人员应提供真实资料,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行为,取消资格、追缴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等若协助提供虚假证明,同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奖补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附则
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202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