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4年10月,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年版)》(闽建筑〔2024〕36号),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有序开展,避免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2025年1月,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闽建〔2025〕5号),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2025年版)》,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参照省住建厅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清单”)。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营造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通过制定此清单,规范招标人行为,同时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三、解决问题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营造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避免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此清单。
四、主要内容
清单从以下四个方面列举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负面行为:
(一)招标活动过程中的负面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变更招标范围、内容及组织形式;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依法定时限和要求开展招标活动;违规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挪用投标保证金;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督工作等。
(二)违反公平竞争的负面行为。包括:向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与评标标准;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干扰评标;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已采用其他工程质量保证方式的,同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三)向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包括: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子公司、缴纳社保等;强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在特定机构购买保函、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合同约定不合理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迫使投标人低价竞标,任意压缩工期;迫使招标代理机构低价承接业务;将应由招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转嫁给他人;未依法签订合同或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
(四)“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包括:在“评定分离”招标项目中存在指定定标方法;未公开定标方案;设置不合理条件为定标因素;规定以抽签、摇号等方式定标;设置不合理的报价得分计算规则;中标候选人报价违规;设置不合理的中标条件;设置不合理的加分条件等。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91-87826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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