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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年11月24日)
时间:2025-11-24 17:29
 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51124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万华化学(福建)头有限公司低温罐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24-20251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87337830

  传  真:0591-87337830

  通讯地址:福州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001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万华化学(福建)头有限公司低温罐区项目

福清市

万华化学(福建)码头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

项目位于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江阴港城经济区东部工业片区。建设内容主要为:建设1个160000m3低温乙烯储罐,3个220000m3低温乙烷储罐,压缩机及冷冻机厂房、气化器框架、生产调度楼、变配电室、消防站、厂内管廊等公辅配套设施(项目分三期建设),年储存425.6万吨乙烷,70万吨乙烯,年产压缩空气50000Nm3/h

(一)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处理,提高项目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水平,根据各类废气特点,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项目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气、排放动静密封处无组织废气等。危险废物贮存间废气经过密闭负压收集至活性炭塔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你公司应建立并实施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等标准的有关限值。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由明管输送至隔油沉淀池,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及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的最严格限值后,排入江阴港城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中3类排放限值。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固体废物暂存设施,项目产生的废冷冻机油、废机油、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废弃含油抹布、废弃劳保用品、废活性炭、隔油沉淀废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相关规定。项目产生的废滤芯、废分子筛暂存于厂内60m3的一般固废库后由厂家收回后处置。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及《报告表》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六)环境风险防范。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罐区采用自动化监控管理系统(DCS系统)、ESD紧急停车系统等实现实时监控,各储罐均应设置气体探测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毒气报警仪,操作人员配备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罐区内除设置围堰、防火堤外,同时配备泡沫灭火系统等应急救援物资。输送管线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泄漏收储设施,管廊下方两侧设围坎和雨污切换系统,并设置足够容积的集污池,确保污染消防水、污染雨水等各类污废水不排入外环境。制定事故状态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加强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建立与园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对接及联动机制,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发生污染事件。

(七)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在大风天气避免进行水泥搅拌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施工场地应设置足够高度的施工围挡,施工废水不得外排。施工期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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