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市级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助力作用,我局于今年10月组织开展了2025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截至目前仅长乐区、闽侯县申报了部分项目。为进一步推进项目工作法,扩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惠企覆盖面,现再次组织开展补助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补助标准
1.根据《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榕环保综〔2025〕34号),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向主要为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燃煤燃生物质锅炉淘汰、VOCs综合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空气常规污染物与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溯源分析整治等项目。
2.具体补助标准为:一是改造治理类项目,主要包括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锅炉炉窑治理改造、VOCs 综合治理、扬尘治理、餐饮油烟治理等,补助金额不超过治理设备费用的50%;二是锅炉淘汰(改清洁能源)类项目,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2蒸吨以上燃生物质淘汰、改燃,按2.5万元蒸吨至10万元/蒸吨予以补助,其中市财政资金按不超过2.5万元/蒸吨标准予以补助;三是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空气常规污染物与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等,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0%;四是溯源分析类项目,主要包括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溯源分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可全额补助。
二、强化项目申报宣导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以提升空气质量为导向,结合辖区产业结构特点,广泛告知相关企业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要求、补助标准,引导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符合补助要求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1.拟申报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市级资金补助申请,包括具体项目情况、申请金额等内容。
2.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申请文件及《2025年市级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补助汇总表》至我局。若辖区无符合要求的项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也应书面反馈。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闽公网安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