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现就“《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效果评估”项目(暂名)采购开展初步询价,欢迎符合资质要求的技术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报价。
一、项目名称
“《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效果评估”项目(暂名)
二、项目要求
1.对照《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提出的发展目标、路径、重点任务,采取走访调研、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准确把握各阶段工作重点,确保评估工作按时保质推进;响应业主单位要求的评估培训、业务咨询、数据汇总等其他相关工作。
3.项目须于2026年4月前完成。
三、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报价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咨询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2.熟悉重大行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服务工作,并有相关评估服务案例,具有与项目要求匹配的经验、人才、专业能力,工作作风严谨细致,所提供的报告、数据真实可靠。
3.具有良好的信誉,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信用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审计工作中无欺诈、腐败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报价要求
各报价供应商报价应不高于18万元人民币,报价应符合正常市场行情和标准,不得恶意报价。本次询价作为项目前期需求调查内容之一,不作为后续政采价格的依据。
报价函须包含以下内容:
1.“《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效果评估”项目报价单(详见附件);
2.单位简介(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资信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重大行政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服务相关业绩(以清单方式呈现,可包含序号、项目合作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作品概况等);
4.主要工作内容;
5.进度安排;
6.费用构成。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报价供应商单位公章,且装订成一册后加盖骑缝章,并用信封将上述资料密封,在信封封口处加盖公章。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五、报价文件提交时间
与本次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于2025年11月27日前寄送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电子扫描版发至邮箱(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6栋625室,电话:0591-83321894,邮箱:yclhzbc@163.com)。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效果评估”项目报价单
年 月 日
报价供应商:(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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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需求 数量 |
单位 |
总价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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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州市推动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效果评估”项目 |
1 |
件 |
|
备注:上述总价合计应包括完成项目以及相关税费等一切费用,报价仅作为最高限价设定参考报价,不作为后续政采价格的依据。报价总价超过询价公告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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