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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3000-2016-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6-11-24
  • 标    题: 福州市人防办关于印发自行招标采购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6〕98号
  • 发布日期:2016-11-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防办关于印发自行招标采购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6〕98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6-11-24 00:00
 

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我办2009年印发的“三个暂行规程”部分内容与当前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已不相符合。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级有关管理规定,重新拟制了《福州市人防办自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福州市人防办固定资产开发利用项目招租管理办法》。上述“两个办法”已经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请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规范完善。今后如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两个办法”由综合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人防办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三个暂行规程”的通知》自动废止。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124

福州市人防办自行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采购行为,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透明有序地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办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未达到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为自行采购或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达到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二、招标采购原则和方式

自行招标采购应当遵询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未达到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在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经办党组研究,可自行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并组织招标采购。具体限额标准如下:

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

  自行组织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预算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各采购部门(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三、招标采购方式选择

  在规定的招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施工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根据工程进度、招标费用等实际情况可以依法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四、招标采购程序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采购需求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年度经费预算情况提出工程建设或采购计划,并对相关技术、服务要求及市场价格等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初步招标采购方案。预算经费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需报办党组集体研究确认招标采购方式;预算经费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在分管领导同意基础上,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采购方案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可以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也可以由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招标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在办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小组依据最低价中标原则或通过随机摸球方式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单位,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聘请相关专业评审人员;

(二)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依法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或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根据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及附件及时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或审核。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供货商(中标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验收小组应暂停项目验收,直至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

范》(GB/T50328-2014)及人防工程科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理并保管所有工程项目档案资料。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关资料,采购部门(单位)整理完整后移交办综合处统一存档,采购部分资料复印件(含采购(招标)公告或邀标函、评标记录、会议纪要、合同等)由经办部门(单位)留档备查。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六、其他有关规定

人民防空信息系统设备、器材的采购应当遵守国人防办〔2007〕3号《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第33条关于设备器材采购的基本要求

对购买少量和小件物品的(人民币1000元以下),采购方案在呈主要领导批准的前提下,则由采购人员通过市场调查,货比三家等方法,依据采购方案直接实施采购。

工程服务类项目,可由招标小组推荐符合资质、信用良好的单位,经办党组研究同意后直接委托,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五折计取。

上级有关部门在六个月内采购过相同货物或服务,经办党组研究同意后可以采取跟标方式直接向相同供应商进行采购。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标和评审过程或者结果。

在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投标人、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福州市人防办人防固定资产

开发利用项目招租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防固定资产(各类人防工程、与人防有关的建筑物、店铺等)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平时(相对于战时)的功效,本着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招标管理机构

福州市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管理处负责人防固定资产开发利用项目的租赁管理工作,成立招租工作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在办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招租小组组长由平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平管处副处长担任,小组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分别由各片片长、财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租赁招标流程

  (一)组织对开发利用项目摸底调研

招标小组应当组织对新开发项目及租赁到期项目的用途及其所处位置(地段)行情进行调研,结合项目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具体意见

    (二)组织对招租方案进行研究

在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平管处招租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逐个分析拟开发利用项目及到期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的类型、规模租金、租期、押金、免租装修期等,初步拟定总体招租工作方案。

    (三)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招租方案

   平管处提出招租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党组集体研究,确定项目招租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进入国有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招租

    (四)签订项目使用合同

  经国有资产交易中心招租成功后,平管处应在中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签定项目使用合同;招租流标的,重新进行市场调查,按上述租凭招标流程重新招租。

  中标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弃权,第二中标人即拥有签订合同权,以此类推。

    三其他事项

  (一)对已出租的固定资产在承租者经营过程中,平管处要负责监督管理,跟踪市场信息,掌握资产所处位置的动态行情,关注固定资产的管理状况,特别是要落实安全责任制。凡发现利用人防资产从事违法违纪和危及安全活动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立即终止合同。

  (二)招租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档案,包含招租前在市场调研基础上形成的初步租赁方案、固定资产项目概况、招租小组会议纪录、有关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招租方案、相关部门批复意见、租赁合同等,应逐项整理完整后移交办综合处统一存档,部分资料复印件(含招租方案、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等)由平管处留档备查。    

  (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招租过程或者结果。对在项目招租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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