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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5-01-09 14:46

  为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市级产业园提质增效,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草拟了《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fz83301178@163.com

  2.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1号楼920,邮编:350000,联系电话:0591-8330117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7日。 

  

  附件:《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9日    

附件:

  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以下简称“市级产业园”)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的原则,以服务就业优先、人才强市等重大战略,坚持统筹全市发展战略布局,建设具有功能较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较高、对全市或区域人力资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引领作用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第三条 市级产业园分为综合性人力资源产业园和专业性人力资源产业园。综合性人力资源产业园是指产业链条完善、市场业态多样、公共服务功能完备,在促进就业供需对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及服务全市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显著规模集聚效益、社会效益的园区。专业性人力资源产业园是指统筹特定产业领域、行业群体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及零工市场建设,为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等提供人才供求对接服务,打造符合我市产业行业发展导向,功能较完备的特色专业化人力资源聚集园区。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根据需要积极建设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区县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积极创建市级产业园,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社会化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市级产业园的批准认定、发展指导、考核评估等综合管理。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市级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六条 市级产业园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软硬件支持。产业园投资主体明确,物理形态相对集中,场地产权清晰且手续完备,园区基础设施较完善。园区服务管理机制健全,有专业的运营管理机构、团队和完善的议事协调机制和规章制度,能够为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和配套服务。

  (二)应当有科学的规划方案。符合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具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前景,对发展目标、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产业园所在地制定出台促进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的政策措施或纳入产业园所在地整体经济产业发展规划中。

  (三)甄选优质机构入驻。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综合性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业态和机构类型多元丰富,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专业性人力资源产业园能提供细分产业业态、专业化分工的高质量人力资源服务。入驻机构数量不低于20家、限上人力资源机构数量不少于80%或产业园区上一年度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全年营业收入总额在2亿元以上,且较上一年度增长不低于15%。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对成功创建市级产业园,给予50万元建园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入驻企业房屋租金、物业、园区运行管理等方面。鼓励园区以租金减免等方式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机构入驻。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市人社局优先推荐市级产业园申报国家级或省级产业园。

  第八条 鼓励人力服务机构常态化参与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推荐我市离校未就业第一学历在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榕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3个月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联合招聘、重点行业企业用工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支持。

  第九条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引荐高层次人才来榕创业创新,引进省高层次ABC类人才,给予5万元一次性引荐奖励;引进海外世界大学排名200位的博士(其他海外高校博士)、硕士、本科学历人才全职来榕工作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引荐奖励。两岸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引进台湾青年人才来榕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博士3万元、硕士2万元一次性引荐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条 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估。市人社局组建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审核。

  (三)认定。对评估审核通过的市级产业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的,由市人社局行文批复,授牌“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

  (四)报备。市级产业园发生运营管理主体、名称、场所等重要因素变化的,申报主体在变更前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州市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报告内容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运营方式、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等。并提供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面积、场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5年)及管理机构、运营机构、扶持优惠政策落实、入驻机构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材料。

  (三)申报主体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属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应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共建合作性质的,还需提供合作协议。

  (四)园区入驻机构产值及服务类型等情况材料。包括产业园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和入驻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五)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制定的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产业园要设立日常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园区软硬件环境建设,支持对入驻企业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等支持,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平台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市级产业园的设立认定、评估考核等工作。各县(市)区应加强对市级产业园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产业园管理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管理运营办法,定期向市人社局报送园区运营情况。产业园的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生产标准工作按照属地安全生产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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