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事项类别 | 备注 |
1 | 对县级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
1.《基金会管理条例》( 365体育投注:令第400号) 第六条 365体育投注:民政部门和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 (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在设区市试点登记管理基金会的通知》(闽民管[2012]232号) 一、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试点登记管理非公募基金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 号) 附件2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第4项: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下放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执行分级管理。 4.《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令第31号,2006年1月12日实施)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信息公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公布义务人诚信记录。 |
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信息发布、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对慈善组织的年度监督检查,检查年度经费支出是否达到要求。 |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科、福利慈善科 | 县级基金会 |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 每年5% | 每年1次 | 一般 | |
2 | 对县级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65体育投注:令第250号发布,第666号修订) 第六条 365体育投注: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
对县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社会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是否合规、募集的款物使用是否合格等。 |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科、福利慈善科 | 县级社会团体 |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 每年5%(慈善组织抽查比例不少于1家) | 每年1次 | 一般 | |
3 |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65体育投注:令第251号) 第五条 365体育投注: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
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对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是否合规、募集的款物使用是否合格等。 | 社会组织管理和行政审批科、福利慈善科 | 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 日常检查,“双随机”检查 | 每年5% | 每年1次 | 一般 | |
4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2020年11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
1.抽查养老机构核实备案信息。 2.抽查养老机构是否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开展运营。 |
养老服务科 | 养老服务机构 | 日常检查,随机抽查 | 100% | 每年1次 | 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