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生态不罚〔2025〕00004号)

2025-05-07 09:41    来源:生态环境局    字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不罚   2025〕00004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MA353DHE17

地址:福建省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松岐大道6-1号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低浓度废水排放口COD在线监控设施2025年2月17日1月23日标液核查实测值、低浓度废水排放口氨氮在线监控设施2024年7月1日标液核查实测值误差均超过《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试验指标限值,但未按国家规范进行运维,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2025年2月21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取证照片共5张(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2025年2月21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4.2025年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5.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8.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环评审批意见及阶段性自主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以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性验收情况);

9.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0.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COD、氨氮核查记录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无2025年2月17日1月23日2024年7月1日运维记录,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1.2025年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你公司报备信息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国家规范进行运维,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2.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连江可门绿色纺织产业园入驻企业排放污水接收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已接入连江可门绿色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13.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委托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维);

14.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验收情况);

15.2025年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范对你公司进行运维,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16.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7.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主体资格与工商注册信息);

18.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19.2025年2月24日由福建新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20.2025年2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福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我市2024年度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21.2025年3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

22.2025年3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技术规范》(HJ355-2019)(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国家规范明确水污染在线监测设备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的有关要求);

23.2025年3月7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4.2025年3月18日由福建省恒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反馈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25.2025年3月19日由福建申远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2024年6-7月、2025年1-2月期间污水水质证明》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5年2月17日1月23日2024年7月1日事发当天所排污水未造成明显影响);

26.2025年3月2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节选)复印件1份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和自由裁量的结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 365体育投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4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不罚事告〔20250000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依法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水污染防治类”序号4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应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万元)罚款。鉴于你公司本次属于初次违法;废水排往连江可门绿色纺织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事发当天排放的废水未对污水处理厂造成明显影响;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对废水在线监控设备软件进行升级,并加强日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2.规范在线监控设施管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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