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生态罚决〔2025〕00007号
当事人名称: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金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2TGQH0U
地址: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霞溪村107号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按要求将全部养殖场沼液排入消纳地用于周边农田山林施肥,而是通过应急池溢流口将部分沼液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及勘察当日水流向);
3.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现场照片5张、视频2段(证明你养殖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执法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4.2025年3月14日、3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养殖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5年3月14日由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养殖场的法人主体资格及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3月14日由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养殖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3月14日由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闽清县鑫旺养猪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养殖场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排放的沼液废水类别为一般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为芝溪);
8.2025年3月31日由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1-3月生猪养殖量及项目全场全年水平衡图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养殖场日排水量不足10吨);
9.2025年3月14日由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验收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养殖场沼液应该无害化处理后排入消纳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10.2025年3月20日由闽清白中鑫旺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照片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证明你养殖场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为立即整改);
11.2025年3月18日由福州市闽清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采样人员资质以及检测资质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你养殖场采样监测情况及采样监测的有效性);
12.2025年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案件台账记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两年内1次环境违法次数);
13.2025年3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养殖场沼液排放限值);
14.2025年3月18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卫星定位图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沼液排放区域为梅溪-芝溪,环境功能类别为Ⅲ 类水域);
15.2025年3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的标准);
16.2025年3月20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1份(证明本次违法行为自由裁量计算结果);
17.2025年3月14日由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养殖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生态事告〔2025〕00007号),并依法告知你养殖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至2025年6月24日止,你养殖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共性裁量基准、修正裁量基准和(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型序号1“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个性裁量基准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元)的罚款。
限于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各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365体育投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修复权益告知书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