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研究所申请仲裁称:某研究所与某技术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某研究所将案涉专利权及相关技术服务许可某技术公司实施,实施范围位于某集成示范基地;实施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许可使用费(含技术秘密使用费)总额为130万元(65万元/年)。合同签订后某技术公司在上述厂房及生产线实施案涉专利,但每期专利使用费均未按约履行。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某技术公司继续占用上述厂房及生产线实施案涉专利,经多次催告无果。
某研究所提出仲裁请求:一、某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即立即停止使用案涉专利技术(专利名称“XX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16xxxxxxxx.x),立即向某研究所完整返还案涉专利实施厂房两座及自动化生产线;二、某技术公司向某研究所支付案涉专利许可使用费1300000元;三、某技术公司向某研究所支付案涉专利侵权赔偿金(按1780元/日的2.5倍,从2022年1月1日计至某技术公司停止上述侵权之日止,至申请之日暂计222500元);四、某技术公司向某研究所赔偿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五、本案仲裁费用(受理费及处理费等)由某技术公司负担。
庭审中,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技术公司同意分期向某研究所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具体的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双方同意另行解决。双方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裁决书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争议焦点】
知识产权纠纷能否通过仲裁调解解决?
【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裁决结果】
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某技术公司应按如下时间分期向某研究所支付款项:
1.2022年7月22日前支付300000元;
2.2022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
3.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余款325000元。
二、某技术公司未按照本裁决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应视为全部款项到期,某技术公司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违约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知识产权纠纷通过仲裁调解解决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权利人利益多元化、技术专业性强、时效性强、保密性高的特点。本案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在仲裁程序中,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通过积极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更能彰显仲裁的高效性、保密性、专业性特点。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要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仲裁具有高效便捷、保密性好、专业性强、无地域管辖限制等优势,在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纠纷一般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三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之规定,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及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侵权纠纷,属于可仲裁的范围。
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类型上来看,可仲裁解决的纠纷范围包括:1.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指因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产生的纠纷。此类合同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特殊标志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即在侵权发生后,当事人之间通过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侵权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第一款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